



加氢站
加氢站技术规范(13氢气系统运行管理)
发布时间:2022-11-05 浏览次数:3913.0.1 氢气系统运行中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和《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 的有关规定外,应结合具体条件制定操作安全规程、氢气事故处理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等。13.0.2 此条删除。
13.0.3 加氢站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应先导除自身静电,不得穿戴化纤工作服、工作帽和带钉鞋,严禁带人火种。
13.0.4 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及其保温层内,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均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应取样分析含氢量不超过0.2%(体积分数)或含氧量不超过0.5%(体积分数)后再进行作业。
13.0.4A运行应定期对氢气系统进行泄漏检测,检漏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13.0.7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后,均应进行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泄漏量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12.3.10条的规定。
13.0.9A 加氢站运行中应确保储氢容器的压力波动范围和次数不超过设计文件的规定。
13.0.11 氢气或氢气设备、容器和管道中的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氢气必须经放空管排放;冷凝水必须经疏水装置排放至冷凝水排放装置排放。
附录A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A.0.1 有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A.0.3 室外或罩棚内储氢容器或瓶式储氢压力容器组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A.0.3):
图A.0.3 室外或罩棚内的瓶式储氢压力容器组或储氢容器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设备本身为1区;
2以设备外轮廓线为界面,以4.5m为半径的地面区域、顶部空间区域为2区;
3 设备的放空管应集中设置。从氢气放空管管口计算,半径为4.5m的空间和顶部以上7.5m的空间区域为2区。